1. 從價印花稅
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及在香港首次置業 |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舊稅率 |
2,000,000元或以內 |
100元 |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
1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
1.50% |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
45,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
2.25% |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
9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4,428,581元至6,000,000元 |
3.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18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3.75% |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1,739,131元或以上 |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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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或非首次置業 |
物業售價或價值 |
新稅率(2016年11月5日生效) |
不論物業售價或價值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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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作轉換居所,及於六個月後出售他/她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買家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的差額),但須符合稅務局的特定條件,及一概以稅務局決定為準。
2. 額外印花稅(SSD)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持有期 |
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
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物業 |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物業 |
6個月或以內 |
15% |
20% |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
10% |
15% |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
5% |
10% |
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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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買家印花稅(BSD)
財政司司長於2012年10月26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引入由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的「買家印花稅」。相關的條文現已載於2012年12月28日刊憲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內。待相關法例完成修訂後,「買家印花稅」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購入住宅物業;除現有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外,所有住宅物業亦受限於劃一15%的「買家印花稅」。
適用人士 |
稅率 |
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物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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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資格(任何一項):
(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取得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ii) |
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或予多於一名近親,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iii) |
提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iv) |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的名字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v) |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取得或轉讓。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
(vi) |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住宅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 |
(vii) |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 |
(viii) |
因原有的一個住宅物業已由市區重建局因進行市區重建計劃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或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被收回或根據該條例第4A條藉協議購買,或依據由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的售賣令已出售,而取得的另一個替代住宅物業; |
(ix) |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及 |
(x) |
餽贈住宅物業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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